版本选择: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订阅 短信订阅 邮件订阅 个性化定制

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收类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操作说明
发布日期:2011-11-0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税政科 字号:[ ]

  各分局、本市各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具体操作说明如下:

  一、小型、微型企业是指《余姚市中型及以上企业名单》所列名单范围以外的企业。《余姚市中型及以上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一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包括所列名单范围以外的个体工商户。

  二、金融机构与《余姚市中型及以上企业名单》所列名单范围以内的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不享受本规定的政策优惠,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印花税的免征对象适用于上述签订借款合同双方。

  四、金融机构在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备案表》(见附件二)。

  五、金融机构应按月汇总《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备案表》,并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报送主管地税分局。

  六、金融机构在自行申报印花税时,其计税依据可直接扣除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金额。

  应纳税额=(本月贷款合同总额-小型、微型企业的借款合同金额)×万分之零点五

  七、金融机构在代征印花税时,可直接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应代征税额=(本月借款合同总额-小型、微型企业的借款合同金额)×万分之零点五

    

                                                              2011年10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