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局长致词 | 政策法规 | 本级文件 | 税收征管 | 新闻动态 | 稽查动态
  组织机构 | 职能简介 | 会计之家 | 涉税流程 | 案例公告 | 财政补贴 | 行风建设 | 联系我们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稽查动态 >> 税务指南


 

受理范围:

    1.营业税(涉税的主要范围有: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3.未按规定取得、使用涉及地方税种发票的。

    4.私自印制、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税务违法行为。

    奖励办法: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凡举报人向本市各级税务机关举报,揭发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且具名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均可酌情给予奖励。对同一人多次举报同一案件,经查实处理后,只能奖励一次;对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只能对最先举报人给予奖励。


    为了鼓励广大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调动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余姚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的奖励,一般根据案情大小,为税务机关提供的涉税违法单位违法证据价值,举报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案件的积极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奖励举报人(含多人联名举报的案件)的奖金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3%以内计发,每案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余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或个人对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涉及面广,工作复杂,意义重大,是税务机关获得税务违法行为线索的重要途径,也是税务部门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通过税务案件的查处,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使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有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一、设立举报中心,并配备专人负责举报管理和答复。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力、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的数据情况;

    (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二、税务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私自印刷、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三、举报的方式: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以举报人方便的其他形式。

    四、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

    五、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忠于法律,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谈吐文明礼貌,尽可能地引导举报人实事求是地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违法线索。接待来访时,要将举报情况记录在税务举报案件记录表上,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看阅,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受理电话举报,应认真接听,如实记录并记下联系电话及来电显示号码。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六、对于有联系电话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举报中心对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受理举报的人员须严格管理举报材料,设立举报材料台帐,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七、受理举报的人员根据举报材料,认真分析核实,查明被举报单位的详细资料,填写《余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群众来信来访批办笺》,报请局领导批准,应由本局查办的案件,分类编号进行案源登记,按稽查程序进行查处。对于应由其他单位查办的案件,经领导提出批办意见后,填写《余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案件转办单》,将转办单和举报材料移送给有关单位,经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领导阅批后可暂存待查。

    八、举报中心对举报案件要进行跟踪、督办。原则上对举报案件,应当在15日内上报查办结果。对来访或实名举报的举报案件,要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对上级交办要求专门报告的案件,应当及时报告给上级部门。

    九、对举报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只要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每月2日前填报《举报案件统计表》。

    十、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依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办结的举报材料,应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十一、对举报人的保护。承办人在举报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十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余姚市地方税务局群众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税款的3%以内计发举报奖,最高不能超过10万元。

 


余姚市财税局版权所有
投诉信箱:yycs1@yycs.gov.cn 公开征求意见箱:qyj@yycs.gov.cn
Copyright @ 2004-2005 Http://www.yyc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IE5.5、1024x768浏览效果最佳

 
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夹
联系我们
交流园地
局长信箱
财税服务企业年专栏

[网上调查]
    对我局财税服务企业年活动有什么建议?
工作效率
政务公开
服务质量
队伍建设
其他

  
[网站链接]